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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人事考试网:2011年度全国执业药师执业资格考试考生注意事项

http://www.zhiyeyaoshi.com发表时间:2011年10月11日9:47:31 中国执业药师考试网

一、及时下载打印《准考证》

参加考试人员务于2011年10月10日至10月14日登陆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rz12333.gov.cn)下载打印《2011年度全国执业药师执业资格考试准考证》。

二、凭“两证”参加笔试

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有效期内)参加考试,缺一不可。身份证丢失的,考生可凭临时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带照片的户籍证明参加考试,其他证件均不能作为考试凭证。

三、 考试考点信息

考点设在日照师范学校:

地址:山东路303号(原海安路43),咨询电话:8270193。

公交线路:从长途汽车站坐2路到汇源大酒店下车,沿山东路向西200米;从火车站坐3路至长途汽车站再转2路到汇源大酒店下车,沿山东路向西200米。

四、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诚信考试,文明参考。考试期间,考试机构将启用手机信号屏蔽仪、身份证鉴别仪、隐形耳机探测器(监考大师)、金属探测器等仪器设备对考场进行监控,每个考场内都将公布考风考纪举报电话(8777835、8781106),请广大考生自觉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自觉相互监督,并对所有考试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氛围。

附:2011年度全国执业药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和《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日照市人事考试中心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考 场 规 则

一、应考人员在考试前15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并在考场座次表(准考证存根)上签名。考生必须对号入座,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

二、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整场考试结束前,不得提前交卷出场。

三、应考人员只准携带黑色墨水笔、明确规定准许使用的电子计算器(无声、无编辑功能)或字词典,采用答题卡作答时可带2B铅笔、橡皮、铅笔刀进入考场。开考后应考人员不得传递任何物品。对于特殊科目的考试,根据其具体要求,另行规定应试工具。

四、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寻呼机、移动电话等进入考场,已带入考场的要切断电源并与其它文具或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否则,按违纪处理。

五、考试开始时,应考人员必须首先在试卷、答题纸或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填涂)本人姓名、准考证号、单位、科目代码等信息,但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作任何标记;否则,按违纪处理。

六、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七、考试规定须在答题纸上作答的,一律用黑色墨水笔作答,作答字迹要清楚、工整。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的,必须用2B铅笔填涂。未按规定用笔作答的,考试成绩无效。

八、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窥视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

九、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题卡(纸)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纸)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考试工作人员,作弊或违反考试规定者,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一)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2、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3、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4、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5、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6、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7、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8、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9、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3项至第8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1、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2、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3、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4、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5、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6、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7、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8、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9、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以上第(一)条或者第(二)条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四)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2号

有关考试用书征订事宜可  在线预定2011年执业药师考试教材  

有关考试培训事宜,请联系中国执业药师考试网。网址: http://www.zhiyeyaosh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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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angwen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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